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施行日期: 110年 08 月 01 日至 111 年 1 月 31 日止
公告日期: 110年 6 月 30 日
壹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貳、 110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一、大班 104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。
二、中班 105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。
三、小班 106年 9 月 2 日至 107 年 9 月 1 日。
參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第 1學期自 110 年 9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20 日止
肆、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(第 1 學期*4.8 月)
收費項目 |
收費期間 |
收費金額 |
備 註 |
|
學費 |
全日制 |
學期 |
0 |
3至 5歲幼兒入園免收學費,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。 |
活動費 |
全日制 |
月/學期 |
170/816 |
未滿一個月依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|
材料費 |
全日制 |
月/學期 |
260/1248 |
|
雜 費 |
月/學期 |
100/480 |
||
午餐費(依國小收費) |
月/學期 |
700/3360 |
||
點心費 |
全日制 |
月/學期 |
800/3840 |
|
家長會費 |
學期 |
100 |
*非補助項目 |
|
保險費 |
學期 |
175 |
*非補助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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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期收費總額 |
全日制 |
9744 |
伍、退費基準:
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1、學費、雜費:
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(三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陸、幼兒因故請事假或病假,並於事前三天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7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退點心費。連續未超過 7 日者(含假日)不予退費。(註:午餐費依據新民國小中央供應廚房「台南市午餐工作手冊」規定:因事病假假請假,於三週前辦妥請假手續、且連續請假超過 5 天(含)以上(不含例假日)予以退費(25 元/餐)
柒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捌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等代辦項目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公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