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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陳雅琳 - 本校最新消息 | 2021-06-30 | 點閱數: 53

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
施行日期: 110年 08 月 01 日至 111 年 1 月 31 日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公告日期: 110年 6 月 30 日

壹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貳、 110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
一、大班 104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。

二、中班 105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。

三、小班 106年 9 月 2 日至 107 年 9 月 1 日。

參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第 1學期自 110 年 9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20 日止

肆、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(第 1 學期*4.8 月)

收費項目

收費期間

收費金額

備     註

學費

全日制

學期

0

3至 5歲幼兒入園免收學費,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。

活動費

全日制

月/學期

170/816

未滿一個月依就讀日數比例計算

材料費

全日制

月/學期

260/1248

雜 費

月/學期

100/480

午餐費(依國小收費)

月/學期

700/3360

點心費

全日制

月/學期

800/3840

家長會費

學期

100

*非補助項目

保險費

學期

175

*非補助項目

學期收費總額

全日制

9744

伍、退費基準:

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1、學費、雜費:

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
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
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
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
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
(三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
陸、幼兒因故請事假或病假,並於事前三天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7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退點心費。連續未超過 7 日者(含假日)不予退費。(註:午餐費依據新民國小中央供應廚房「台南市午餐工作手冊」規定:因事病假假請假,於三週前辦妥請假手續、且連續請假超過 5 天(含)以上(不含例假日)予以退費(25 元/餐)

柒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捌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等代辦項目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公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