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
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
施行日期:105年 8月 29日至 106 年 1 月 19 日止
壹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貳、 105 學年度幼兒入學年齡:
(一) 大班: 99年 9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。
(二) 中班: 100年 9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。
(三) 小班: 101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。
參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
第一學期自 105年 8月 29日至 106 年 1 月 19 日止。
肆、本園第一學期各項收費如下:
收費項目 |
收費期間 |
收費金額 |
備 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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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費 |
學期 |
5000 |
*5足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,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。 *2至 4足歲幼兒設籍臺南市,幼兒入學免收學費,其學費由臺南市政府補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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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費 |
全日制 |
月 |
170 |
未滿一個月依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 |
半日制 |
月 |
1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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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費 |
全日制 |
月 |
2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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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日制 |
月 |
2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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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 費 |
月 |
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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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餐費 |
月 |
68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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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心費 |
全日制 |
月 |
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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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日制 |
月 |
4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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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會費 |
學期 |
100 |
*非補助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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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安保險費 |
學期 |
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。 |
*非補助項目。 |
( 1)學費、雜費: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2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3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 一。
4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(2)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
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( 3)其他費用:
a. 腸病毒: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強制停課達 7日(含假日)以上
者,按未就讀日數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等未產生成本之費用。
b. 農曆春節期間屬國定假期: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 7日(含假日)以上,點
心費、午餐費等代辦費用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
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5. 幼兒因故請事假或病假(包含腸病毒),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
連續達 7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未就讀日數退點心及午餐代辦費。連續未超過 7
日者(含假日)不予退費。
6.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。
7. 本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開立並發回退費收據,收據上列有退費明細項目
及數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