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小附設幼兒園 111學年度新生入園招生簡章
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17日南市教特(一)字第1110231207號函發布
-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21日南市教特(一)字第1110142257號函辦理。
- 報名資格:
- 設籍臺南市(以下簡稱本市)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。
(105年 9月 2 日至 108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。)
- 原住民籍幼兒。
- 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,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。
- 非設籍本市之幼兒,各園得於完成第 2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。(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。)
- 招生人數: 依臺南市 11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管理系統網站(以下簡稱公幼入園網站 https://kid.tn.edu.tw/kidadm/)4 月 18 日至 4 月 22 日公布之名額為準【可招生名額為幼兒園核定招生數-舊生直升數-特教舊生減收人數-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(含減收人數)後之缺額】。
- 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:
(一)領取報名表時間及地點: 111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26 日於月津國小警衛室或幼乙班。
(二)繳交報名表地點:月津國小附設幼兒園幼乙班,聯絡人:陳老師、電話: 6521-061 。
(三)攜帶資料:戶口名簿正本、優先入園資格證明文件正本。
- 各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:
- 第一次入園登記:
- 登記日期:111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26 日(星期二)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;登記時間截止後,不得受理。
2.抽籤日期:111年 4 月 28 日(星期四)上午 9 時起。
3.榜單公布日期: 111年 4 月 28 日(星期四)抽籤完畢後公布於公幼入園網,並電話通
知家長或監護人。
4.報到日期: 111年 4 月 28 日(星期四)上午 11 時至 111 年 4 月 29 日(星期五)中午 12時止至幼乙班報到,並領取相關資料,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,不得異議。
- 第二次入園登記:〈第一次招生不足時,辦理第二次〉
- 登記日期:111年 5 月 2 日至 5 月 4 日(星期三)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;登記時間截止後,不得受理。
- 抽籤日期:111年 5 月 6 日(星期五)上午 9 時起。
3.榜單公布日期: 111年 5 月 6 日(星期五)抽籤完畢後公布於公幼入園網站。
4.榜單公布日期: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,並電話通知家長或監護人。
5.報到日期: 111年 5 月 6 日(星期五) 上午 11 時至 111 年 5 月 9 日(星期一)中午 12時止至幼乙班報到,並領取相關資料,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,不得異議。
- 註冊日期: 8月底(會另行通知)
- 抽籤程序及地點:
- 全市統一電腦抽籤。
- 公幼入園網提供線上查詢及抽籤直播(直播平台入口屆時將公布於公幼入園網)。
-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列為優先入園對象,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,請參閱表 1:
- 第一優先:(符合「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」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,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。)
-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(含暫緩入學幼兒)。(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,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鑑定安置,並領有證明文件者<持臺南市 111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>)
- 低收入戶子女。
- 中低收入戶子女。
- 原住民(不限設籍本市)。
-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。
-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。
- 第二優先:(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。)
-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。
- 本校(園)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。(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)
- 育有 3名(含)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(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)。
- 111學年度仍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(不包括 110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)。
- 111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(不包括 110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)。
-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。
- 第三優先:本市偏遠、非山非市學校附幼及專設幼兒園優先之學校學區幼兒(學校名單如附件)。依設籍先後錄取,若設籍時間相同者,以電腦抽籤方式排定順序。
- 以戶口名簿上幼兒記事欄所載最後設籍日期為準(戶口名簿記事欄位需有登載設籍日期,若未登載設籍日期則以登記當日登錄為設籍登記)。
- 本校及協助並列優先之學校學區如附件(檢附資料文件請留意戶口名簿鄰里調整是否已更新)。
- 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,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:
- 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。
- 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。
- 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。
- 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。
- 五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。
- 五歲一般幼兒。
- 四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。
- 四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。
- 三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。
- 三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。
- 四歲一般幼兒。
- 三歲一般幼兒。
- 說明事項:
- 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作業時,雙(多)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,若雙(多)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,請家長於登記時註明雙(多)胞胎之錄取順序,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,均可入園就讀。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(多)胞胎幼兒抽中時,將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,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(如剩餘 2 名正取,被 3 胞胎幼兒抽中時,仍僅 2 名幼兒得列為正取,另 1 名幼兒則為備取)。
- 雙(多)胞胎幼兒若要進行併籤須為相同資格(例如:皆符合第三優先)始得併簽登記。
- 辦理新生入園登記作業完成後,將本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原則,採電腦抽籤方式決定之(全數抽完),電腦抽籤作業完成後,即於公幼入園網站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。
- 各園完成第二次新生入園抽籤作業後,仍有缺額時,得以受理登記方式補足之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幼兒入園就讀,並應以需要協助幼兒或其他確有必要就讀之幼兒優先招收(須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)。
- 各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(含暫緩入學幼兒)係指依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」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,若未經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,視同一般生入園,不佔公立幼兒園每班安置 2 位特殊幼兒之名額。
各班已有 2名經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時,得轉介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至他園登記,若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家長同意以一般生辦理入園登記時,各園亦不得拒絕其登記。
- 經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,以每班安置 2名且每名特殊幼兒減收 2 人為原則;另每班每招收 1 名身心障礙幼兒,由鑑輔會減收 2 人為原則,若減收名額須調整得於 111 年 4 月 8 日前透過各校(園)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後(每班幼生數仍不得低於 20 名),於 111 年 4 月 8 日前將各園減收人數回報至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特教中心) ,另將會議紀錄及各項證明文件留存園內備查。
- 經本市鑑定安置之特殊幼兒,如至其他公立幼兒園登記,應向原安置園所或他園申請放棄安置切結,他園始得受理;安置切結書由原安置園所或他園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(111年 4 月 26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)回傳特教中心後,該生即為一般身分幼兒至他園登記,未具優先入園身分。
- 經本市 111學年度跨階段教育安置入公幼之身心障礙幼兒,若未於第一次入園登記截止前(11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)報到,也未申請放棄安置,則身份保留至 111 學年度開學日。
- 各園扣除原園直升幼兒、特教舊生直升幼兒(含減收名額)及依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(含減收名額)後,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,可招收名額於第一次入園登記前一週公布(111 年 4 月 18 日~4 月 22 日)。
- 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,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,非經簽署切結書聲明放棄不得於第 2園登記;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足學齡之幼兒。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。
- 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,不必另行登記抽籤。
- 各園公布之正取及備取名單有效期限至 112年 2 月 28 日止。 112 年 2 月 28 日後,仍有餘額之園所仍可受理 111 學年度新生報名作業,至新學年度簡章公告日前 3 個工作日止。
-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- 其他事項:月津國小附設幼兒園電話 06-6521061
登記資格及須檢附之佐證資料表 1
第一優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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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先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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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檢附之證明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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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1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(含暫緩入學幼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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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,並領有證明文件者(持臺南市 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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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2 低收入戶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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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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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3 中低收入戶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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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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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4 原住民(不限設籍本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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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口名簿上註記種族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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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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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當年度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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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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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父母持有中度程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(有效期限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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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優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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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1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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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安置公文或法院緊急安置之裁定書或委託安置契約書(其一)
- 寄養家庭委託書(即寄養服務委託照顧書或安置機構之契約書)
- 三個月內安置兒童戶籍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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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2 本校(園)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(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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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之在職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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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3 育有 3名(含)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(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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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 / 戶口名簿 (以監護人認定,若為寄養家庭子女則檢附寄養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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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4 111學年度仍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(不包括 110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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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園特教生安置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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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5 111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(不包括 110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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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園幼生之續讀調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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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6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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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核定公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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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優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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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1偏遠及非山非市學校附幼
及專設幼兒園優先之學校
學區幼兒(可參考學校學
區附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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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戶口名簿上幼兒記事欄所載最後設籍日期為準(記事欄務必登載設籍日期)
說明:依設籍先後錄取,若設籍時間相同者,以電腦抽籤方式排定順序。(家長須留意戶籍地址鄰里變更是否有更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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