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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雅蓁 - 本校最新消息 | 2016-12-05 | 點閱數: 437

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

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

施行日期:106年 2月 13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

壹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貳、 105 學年度幼兒入學年齡:

  1.  大班: 99年 9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。

    (二) 中班: 100年 9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。

    (三)  小班: 101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。

參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

第二學期自 106年 2月 13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。

 

肆、本園第二學期各項收費如下:

 

收費項目

收費期間

收費金額

備     註

學  費

學期

5000

*5足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,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。

*2至 4足歲幼兒設籍臺南市,幼兒入學免收學費,其學費由臺南市政府補助。

活動費

全日制

170

未滿一個月依就讀日數比

例計算。

半日制

120

材料費

全日制

260

半日制

250

雜 費

100

午餐費

680

點心費

全日制

800

半日制

400

家長會費

學期

100

*非補助項目

平安保險費

學期

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。

*非補助項目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  1. 退費基準: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,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。

( 1)學費、雜費
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
2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
3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
4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
( 2)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
( 3)其他費用:

          a. 腸病毒: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強制停課達 7日(含

假日)以上者,按未就讀日數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等未產生成本

之費用。

b. 農曆春節期間屬國定假期: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 7日(含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等代辦費用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
5. 幼兒因故請事假或病假(包含腸病毒),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7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未就讀日數退點心及午餐代辦費。連續未超過 7日者(含假日)不予退費。

6.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以幼兒實際園日為準。

7. 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開立並發回退費收據,收據上列有退費明細項目及數額。

 

臺南市鹽水區月津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年 12月 31日前公告

 

主任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校長: